文字解读:《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

优惠政策 |2024-01-16

文字解读:《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

一、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?

为激励各行各业提升质量、追求卓越,2015年12月,《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长府办【2015】76号)正式发布。2016年7月,长宁区正式启动首届区长质量奖评选。2018年,该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,增设了区长质量奖提名奖。2021年11月又进行第二次修订,修改了奖项名称、评奖周期和奖励标准,政策有效期为五年。

2022年8月,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,9月1日起施行。该办法调整了奖项名称,增加了培育孵化等内容。对照此要求,原《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》部分内容已不适用,需要重新制定。

二、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?

1、奖项设置

新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奖项名称变更为“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”,包括“长宁区区长质量奖”和“长宁区质量金奖”,均分为“先进质量管理模式”和“先进质量管理成果”。

2、评奖周期和名额

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改为“每两年评选一次”,每次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;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。

3、表彰奖励

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万元/家、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万元/名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万元/家、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万元/名。

4、新增内容

(1)新增“培育孵化”章节。对培育孵化机制、培育培训、中小企业培育、专家指导作出规定。

(2)在组织管理中,新增“推荐部门及职能”。各委办局、街镇、园区负责本系统、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、发动和推荐工作;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;积极宣传、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。

(3)在申报条件中,新增“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”的内容。

(4)在申报评定中,新增“申报推荐”条款。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,材料需经所在街镇、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,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。

(5)在监督管理中,新增“异议处理”、“跟踪管理”“资料的保存”等条款,进一步完善对政府质量奖申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。

三、申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?

1、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

(1)在长宁区登记注册,生产经营3年以上;

(2)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、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,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;

(3)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、企业特点,质量工作成绩显著,持续改进效果突出;

(4)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,主要经济、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区或同行业领先水平,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、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、社会影响力;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,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或同行业前列;

(5)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,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,履行社会责任,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;

(6)近3年未发生亏损(政策性亏损除外),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、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(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),无重大质量投诉,无严重失信行为。

2、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

(1)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;

(2)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,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、经验;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、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、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;

(3)个人所属组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;

(4)申报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、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(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);无重大质量投诉,无严重失信行为。

四、申报评定的流程是什么?

申报评定将经过申报通知、申报推荐、资格审查、资料评审、现场评审、综合评价、审定公示、表彰奖励等程序,最终评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。

五、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如何进行后续管理?

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,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;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,督促其整改;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,及时报告区评审办。

六、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是否收取费用?

申报及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。